仓库主(仓储经营者)合作规则
规定仓库主的准入条件、两种计费方式(按单/按占用)、结算周期、仓储作业规范与权责边界。
发布于 2026-10-10
# 仓库主(仓储经营者)合作规则
版本:V1.0 生效日期:2026年10月10日
【示范文本 · 正式对外前请由法务审定并替换为定稿】
## 一、角色定位
仓库主是平台的**仓储与作业服务方**:提供合规仓库、库内作业与库存管理能力,按规则收取仓储费。
## 二、准入
1. 由平台审核建档;须提供仓库资质(产权或租赁证明)与必要的营业执照,并满足平台公示的保证金要求。
2. 平台为仓库设定**归属主体、经营模式与结算主体**(结算款项支付至仓库主本人账户)。
3. 仓库应具备平台要求的消防、安全、温湿度与分区管理条件;食品类仓库应符合食品贮存规范。
## 三、收益机制(两种计费方式)
1. **按单计费**:仓储费 = 处理单量 × 单量单价。
2. **按占用计费**:仓储费 = 占用面积 × 单价 × 占用天数。
3. 采用哪种方式、单价多少,以平台为你配置并在后台公示的参数为准。
## 四、作业规范
1. 按平台指令完成收货、上架、拣货、打包、发货与盘点,作业时效以平台公示的考核标准为准。
2. 库存数据的准确性与账实相符是仓储服务的基本要求;盘盈盘亏按平台规则处理。
3. 应保证库存商品的安全、完整与效期管理,临近效期或异常商品须及时上报。
## 五、结算
1. 按平台配置的结算周期生成结算单(当前为月度结算,以公示为准),载明计费明细。
2. 因作业失误造成的损失、赔付或违规扣罚,从结算中冲减。
3. 可通过商家端/平台端查看对账与结算批次;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复核。
## 六、你的边界
1. 你**不能**擅自处置、挪用、调换在库商品。
2. 你**不能**接触与仓储作业无关的客户数据与交易数据。
3. 你**不能**以平台名义对外揽货或承诺时效。
## 七、红线
1. 监守自盗、以次换好、虚报库存或作业量。
2. 伪造盘点与作业记录骗取仓储费。
3. 泄露商品、订单与客户信息。
4. 不具备资质却承接特殊商品仓储(如需冷链、危化品资质)。
## 八、退出与清退
1. 可申请退出;退出前应完成在库商品清点、移交与费用结清。
2. 严重违规者可被立即清退并追偿损失。
## 九、附则
1. 计费单价、结算周期、保证金等数字以平台公示为准。
2. 本规则由平台负责解释,修订后按公示程序生效。
